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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减免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发布时间:2016-11-29 15:51:40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财税【201612号减免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0162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2014101日至2017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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