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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16-11-29 11:20:48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纳税人领购普通

保管有哪些规定?

1.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 票管理部门,建立发 票专用库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发 票专用库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2.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各种发 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发 票的存联,按规定保存五年。

票领购应需哪些手续?

1. 凡从事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业,建筑安装业、外商投资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 票时,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 票专用章(公安备案章)的印模,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填写《购领发 票审批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到指定的发 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 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 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 票时,除带《购领发 票卡》以外,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2. 凡从事广告业、律师业、房地产业、国际贸贷业、交通运输业、外地进京施工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 票时,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 票专用章(公安备案章)的印模,还应凭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从业证明及批复或外埠同级地税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填写《购领发 票审批单》,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到指定的发 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 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 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 票时,除携带《购领发 票卡》以外,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3. 凡从事国际航空业,工商企业注册咨询代理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 票时,应凭《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国际航空业需到华北管理局填报《购领发 票审批单》,经华北局审批后发给《专用发 票购领证》,凭此到华北局办理购领发 票;工商企业注册代理业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领发 票审批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购领发 票卡》,凭此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购领发 票。

办理自印发 票应需哪些手续?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 票管理部门,对于发 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以及现行使用的地方普通发 票的种类或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用票单位。经审核可以批复其自印发 票。审批自印发 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发 票用量。

2. 申请自印发 票单位,应持申请自印发 票的书面申请和自行管理发 票的管理办法及自印发 票的式样,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机关发 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 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 票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 票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3. 申请自印发 票的式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发 票内容。发 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相符,且每次印制发 票的式样、内容必须一致,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凡超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自印发 票,仍由市局进行审批,需要在自印发 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必须经过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4. 使用自印发 票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报送使用发 票情况,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用票单位,视情节严重,收缴自印发 票,取消自行管理发 票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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