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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项目办理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11-29 11:20:31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零税率应税服务项目办理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1)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前两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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