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私募做市六大安排及退市制度
私募做市六大安排
三板私募做市已正式步入操作阶段,近40家机构角逐不超过10个试点名额。当前私募机构申请入围做市商资格工作已截止。
《纪要》显示,私募做市商应比照现行证券公司类做市商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做市业务试点。座谈会上还初步明确了在“私募做市业务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做市资金来源、库存股范围及获取方式、结算券商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六大差异化安排。
一是做市部门设置。
私募做市商应设立一级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部门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须全部为专职,其中投研、交易、风控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二是关于从业人员禁止挂牌股票交易问题。
私募做市业务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私募做市商的其他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由该私募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股票。
三是关于做市资金问题。
私募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做市,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
四是关于做市标的限制问题。
私募做市商做市标的不得为其自营投资股票,或者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票;
此外,私募机构不得为关联企业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做市商不得为同一只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五是关于库存股获取方式。
除现行3种做市库存股票获取方式外,私募做市商还可通过挂牌前股权投资等方式取得库存股。
六是关于私募做市商与结算券商职责及分工。
结算券商应与私募做市商签署交易及结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职责分工及责任划分;结算券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私募做市商做市业务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结算券商应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系统和人员,确保私募做市系统安全、合规运行,并承诺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检查。其中,“结算券商”是指为私募做市商提供结算服务的主办券商,限于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从事做市及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新三板退市制度
另外,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新增了信息披露严重失信、欺诈挂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重大违法等5个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
一是信息披露严重失信。
规定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二是欺诈挂牌。
对于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三是挂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
将公司治理的“底线”规定为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挂牌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当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其持续经营能力在意见出具当年不能得到改善,并在该年度被中介机构再次出具相关意见时终止挂牌;
五是重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