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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税登记

发布时间:2016-11-29 11:16:51    发布员:本站原创     浏览:

办理国税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主管机

关核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及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暂住证);

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或上级批准开业的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要发 票原件);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说明书;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⒑ 租房发 票复印件;

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领购发 票审批表""办税人员审批表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等,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

"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领取以下纳税手续: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一个);

⒉  票购领手续(发 票购领簿、发 票登记簿);

⒊ 税务代码章;

税源认定书;

()纳税人可凭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到局发 票所购领经营用发 票;

()纳税人应持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于次月1-10日内到指定税务所办理纳税事宜;

()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

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纳税人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

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执证、照副本及复印件;

纳税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持原核发的《发 票领购簿》;

持原核发的《办税人员证书》;

税务代码章;

()主管税务所审核上述手续后,到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并结税结票,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

》、《纳税资料移交通知单》《税务档案卷内目录》经所长审批后,连同税务档案一并报局征管科

;

()局征管科接收以上资料、审批批准后,向纳税人开具《结清应纳税款证明》。纳税人凭此"

证明"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申请一般纳税人:

()依照《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规定,对新开业应

征增值税的企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向主管

税务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

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

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程序: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

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

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

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

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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